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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襄阳市12345热线%。全市消委组织共受理消费投诉5083件,为广大购买的人挽回经济损失337.44万元;“全国消协智慧315平台”入驻企业5540家,累计受理投诉10926件;线下持续推进“七天无理由退货”无忧服务,动态参与企业1600家,退换商品43万余件,金额1332万元。
案件情况:2025年1月7日,东津公安分局经对市局下发线索进行核查,成功侦破“1.7假冒注册商标案”。现场查获灌装工具10套、包装酒盒2000余套、封装瓶盖3000余个,白云边、洋河、五粮液等品牌系列假酒5000余瓶。经查实,2024年6月以来,刘氏兄弟二人组织人员在东津镇多处民房内制作、存储大量假冒注册商标的品牌白酒,销往市区及周边县市。嫌疑人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件情况:2025年4月24日,根据浙江沁园水处理科技有限公司举报线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专案组。经过认线日,襄阳市公安局樊城区分局联合襄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襄阳净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沁园”“沁园TRULIVA”牌滤芯实施联合收网行动。现场查获多种型号的“沁园”“沁园TRULIVA”牌滤芯成品、半成品、包装盒、标签贴,共计两万余套,均系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经查,2020年以来,襄阳净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商标权利人许可,通过淘宝网开设3家网店,非法销售多个型号的假冒“沁园”“沁园TRULIVA”牌滤芯产品。嫌疑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涉嫌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
案件情况:2025年4月2日,有群众投诉反映当事人交房过程中违规收取燃气安装费。经查,2022年7月至2025年3月26日期间,当事人交付商品房时,除收取购房款外,以代收代缴名义额外收取天然气相关联的费用。每户收费标准2490元,含安装费2200元、报警器290元。当事人向244户业主总计收费60.756万元,其中管道天然气安装费53.68万元,报警器费用7.076万元。根据国家发改委等三部门《关于规范城镇燃气工程安装收费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9〕1131号),新建商品房的燃气工程安装相关联的费用应计入开发建设成本,不得在房价外另行收取。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第三款,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四条第(八)项“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价格行为”。谷城县市监局责令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全额清退60.756万元,对当事人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处15万元罚款。在征求业主同意后,当事人通过直接退款、转存物业费、转存地下停车费等方式全额清退,并向业主额外补偿8.56745万元,取得业主谅解。
案件情况:2025年3月24日,襄阳市农业农村局查获湖北国禾科技种业直营店(经营者刘某)销售的标称“国禾丝苗”的全能稻假种子420袋,已售出240袋,涉案总计660袋。经查,该批种子包装标注的种类、品种等核心信息系刘某自行编造,实际销售种子与标签标注内容严重不符,且未标注种子审定编号这一法定必备信息,涉案总货值金额0.99万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构成生产销售假种子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罚款30000元,没收涉案未售出的420袋假种子。
案件情况: 2025年5月27日,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接襄阳12345转办工单,消费者谢某某在枣阳市鉴禧礼宴预定婚宴因故取消,要求退还已付6000元定金,酒店拒绝退还。执法人员经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使用格式合同中消费者违约条款规定有“余款婚礼当天必须付清,拖延天数所产生的滞纳金为总服务费的5%、10%”等内容。根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最高法《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通则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当事人在格式合同中通过设置逾期违约金格式条款,以总服务费为计算基准,再加以高额比例,逾期付款累计违约金远超实际损失的百分之三十,违反公平原则。枣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立案查处。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构成利用格式条款加重消费者责任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该案涉案金额6000元,予以罚款20000元。
案例六:老河口市鑫丰源建材店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销售商品混凝土案
案件情况:2025年4月8日,襄阳12345热线转办企业投诉,老河口市鑫丰源建材店擅自使用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企业名销售商品混凝土。经查,老河口市2024年度移民后扶基础设施项目由湖北华丰天诚建设有限公司于2024 年9月开始施工,施工道路全长约7.3公里,每天混凝土用量约260m³。施工项目混凝土供应交由当事人老河口市鑫丰源建材店负责,由其协调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湖北锦固商品混凝土搅拌有限公司,确保每天施工用量,并保证混凝土质量符合工程项目施工要求。购买混凝土费用由湖北华丰天诚建设有限公司项目部与当事人进行结算。2025年4月8日,当事人临时从其它地方调运了两车混凝计30m³,货值9000元,使用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单据结算,被襄阳卓凝科技有限公司有关人员发现后投诉举报。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构成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销售商品混凝土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给予行政处罚:责令停止违法经营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案例七:襄阳市南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未明码标价、收取费用与提供服务质价不符案
案件情况:2025年5月,有消费者投诉反映,在谷城县小三峡景区购买船票后,被工作人员告知需额外支付10元“保险费”方可登船,且未事先说明该费用的自愿投保性质。经调处后退还所收费用。7月18日,谷城县市监局根据旅游市场专项整治工作要求,对南河小三峡景区运营方襄阳市南河文旅发展有限公司做全面核查。经查发现该企业存在两项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一是自2024年7月运营以来,未按规定在景区售票窗口公示门票价格、单独收费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投诉电线名免票儿童收取“意外保险费”,但实际按7.5元/人的标准购买保险,从中获取价差,违法来得到的7327.5元。
处理结果:当事人上述行为,分别违反了《湖北省价格条例》第八条第(二)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构成了未按规定明码标价和收取费用与提供服务质价不符的价格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谷城县市监局对当事人未明码标价行为处罚款1600元;对质价不符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7327.5元;罚没款合计8927.5元。
案件情况:2025年10月3日上午,重庆乘客吴先生通过“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线巡游出租汽车故意绕道。襄阳市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支队二大队工作人员接诉后,立即联系乘客,通过调取车载监控视频核实,司机马某驾驶鄂FX6635巡游出租汽车从樊城区民发世纪大酒店到襄阳东站,未按导航指定线路行驶。该单行程最优行驶路线公里左右,实际行驶里程约为32公里。马某主动配合案件调查并承认没有选取合理路线。
处理结果:当事人行为违反《湖北省出租汽车客运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构成出租车驾驶员故意绕道行驶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并责令改正。
处理结果:市消委联系湖北省消费者委员会、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与商家多次沟通调解。《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消费者网购商品有权在七日内要求无理由退货;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购买耐用商品在六个月内发现瑕疵产生争议的,由商家承担举证责任。应当由商家提供较为可靠证据证明手风琴符合消费者“定制”要求,而不是让我们消费者自行核查举证。经多轮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商家同意退货退款,扣除已拆除的背带费和进口商品运费共计1600元。10月15日,消费者杨先生收到退款85400元。
案件情况:2025年2月以来,樊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汉江所接连收到12345、12315转办全国各地投诉111件,均反映通过小程序参与湖北某物联公司“充100元送100元”话费充值活动后,承诺赠送的100元话费未到账。涉及金额共计1.11万元,投诉人均要求退费。湖北某物联公司声称,充值活动明确标注“支付100元参与话费月月领活动,每月可领取1次”“线元,需在月度周期内主动领取”等内容,不存在欺诈行为。涉诉消费者以中老年群体为主,仅关注“充100送100”的高额优惠幅度,未仔细阅读活动详细条款,主观认为通过支付宝、微信等正规平台充值后,话费会全额即时到账,忽略了赠送话费需每月主动领取的核心要求,因而引发消费纠纷。
处理结果:表面上看这种活动规则设定似乎并不会违反法律。但是这种商业模式,本质上是利用了人们容易“拖延与遗忘”、对小额权益感知价值低等人性弱点,特意通过模糊的格式条款和复杂的操作的过程,以不对称的合同设计“占有”消费者原本应得的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格式条款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经沟通协调,该公司同意为投诉消费者办理全额退款。后经逐一回访确认,所有涉诉消费者的退款总计1.11万元均已足额到账。
案件情况:2025年10月23日,贺女士在保康县城关镇某美容店体验按摩服务时,店员以“理疗套餐对腰部治疗效果极佳”为由,向其推销1.8万元预付卡服务。贺女士表示资金不足,店员诱导其先微信支付5000元,余款次日补齐。回家后,贺女士认为按摩服务并未达到预期效果,于次日上午要求退费,但在店员诱导下不仅没有退费,反而再次补交了优惠后剩余款项10000元。贺女士回家后感觉自己被商家线指挥中心现场投诉,请求帮助退款。
处理结果:保康县消保中心启动部门联动调解机制,县消委牵头,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县商务局、县卫生健康局执法局、县公安局城关派出所等部门组成调解专班,与该美容店负责人沟通对接。《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应当恪守社会公德,诚信经营。美容店理疗按摩并非医疗性质,商家以话术宣传“对腰部治疗效果极佳”存在引人误解、诱导消费。经调解,商家最终同意全额退款15000元。
案件情况:2025年初,襄阳市金融消费保护与纠纷调解中心收到张女士代投诉,称其女儿工作单位在D保险公司为女性职工统一购买了团体女性特定疾病保险——女性特定癌症保险和女性原位癌保险。2024年,其女儿王某因患非霍奇金淋巴瘤(B细胞型)、右乳弥漫大B细胞淋巴瘤,接受了右乳及附近淋巴切除术。但在保险理赔时,被保险公司以该疾病不在购买保险理赔范围为由拒赔,张女士投诉至市金融消调中心。
处理结果:消调中心征询省、市级理赔专家、医学专家、行业专家的相关意见后,与D保险公司沟通指出:1.被保险人王某所患疾病原发病灶源头目前尚无权威医学论断,个别医生意见不应作为拒赔依据;2.女性特定疾病险是针对女性器官健康所推出的保险产品,王某右乳因患恶性肿瘤切除,保险公司若一味坚持非原发病灶不予理赔,背离了该产品的设定初衷,违背保险原则;3.该保险产品为团体险,投保时保险人是否就免责条款向被保险人明确说明、是否有证据证明尽到了告知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保险合同中的免责条款,保险人在订立格式条款合同时未作“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D保险公司汇报请示上级机构,经充分研讨最终给出调解方案,同意按照保额的50%即2万元给付保险金。经消调中心调解,投诉人接受了调解意见。
案件情况:消费者贺先生投诉称,2025年4月13日与枣阳市中兴大道某礼宴酒店达成口头协议,预订当年9月27日中午20桌婚宴,预缴订金3万元。后因故取消婚宴,于8月初向酒店方说明情况,要求退订。酒店方以“消费者单方毁约造成损失”为由,提出三种退款方案:一是退还1.5万元现金和1.5 万元餐券;二是扣除20%违约金6000元,退还2.4万元现金;三是全额退款但需延迟一年时间至2026年9月27日。贺先生认为方案不合理,遂向枣阳市消委投诉。
处理结果: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情势变更”原则,及最高法《关于审理预付式消费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关规定,消费者因婚约解除取消婚宴,属于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重大变化,并非恶意违约,有权请求解除合同;“订金”不同于“定金”,不具有合同履行担保性质,酒店无权单方扣除高额违约金。此外,酒店方为预留档期存在合理预期损失,消费者虽因特殊情况解除合同,也应承担合理范围内的信赖利益损失,而非完全免责。经枣阳市消委调解,双方就退款方式重新协商,最终达成调解协议:酒店方于2026年2月15日退还1.5万元,2026年9月27日退还剩余1.5万元。
案件情况:2025年4月22日,襄阳游客涂女士夫妇报上自己的姓名去参加上海某国际旅行社组织的5月12日启程“蓝梦之歌号”七日游旅团,二人共缴纳团费9400元。因涂女士身体突发不适,夫妻二人无法按期参团出行,5月5日向旅行社提出全额退费申请。旅行社以国际超低折扣价航线、已预订费用不退款为由,拒绝全额退费。双方就退费金额分歧较大,涂女士遂向襄阳市文化和旅游市场综合执法支队投诉。
处理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六十六条,旅程结束前,旅游者因自身原因解除约定的,组团社应当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给旅行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应当依法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旅行社提前预订游轮产生费用属于为履行行程约定必要支出的合理费用,其余团费还没有发生实际消费。经调解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旅行社扣除已为涂女士夫妻二人预定支付的游轮内舱房双人间费用1950元,实际退还7500元整。
案件情况:2025年8月上旬起,襄阳市东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陆续接到全国多地消费者共11件12345投诉工单。投诉人主要为不熟悉智能手机操作的老年人,在手机上误触不明链接或小程序,在未发生真实商品或服务交易的情况下,被网店商户“东津新区某咚百货店”通过支付宝关联账户无故扣款,单笔金额从数百元至数千元不等。消费者强烈要求退款。通过登记住所实地核查,发现该商户为“集群注册”经营主体,未在登记住所地实际经营,没办法取得联系,只能依法将其列入异常名录,投诉调处没有办法进行,老人们的诉求解决陷入僵局。
处理结果:面对这一涉及群体性老年人权益、跨地域、涉网的新型消费纠纷,东津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并未简单以“被诉方失联”为由终止受理。一是迅速固定证据,列入异常名录预警;二是跨域协查,向支付宝平台所在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发函,依法限制涉案支付宝账户,防止侵害扩大;三是行刑衔接,函告东津新区公安分局,提请介入调查,联合处置。公安机关接函后格外的重视,成功定位到商户实际负责人。通过政策和法律宣传,最终,该商户负责人于2025年11月将所涉11位投诉人的钱款2万余元全额退还。
案件情况:2025年9月26日,武汉市消费者通过顺丰速运有限公司寄送一台电脑至襄阳,运费251元,包装服务费2元。消费者未选择保价服务,扣除优惠券50.60元后,实际支付费用202.40元。10月9日消费者签收后,发现电脑存在破损毁坏情况。快递公司接到反映后,对快件寄送全程进行核查,确认该快件是在运输或投递过程中发生损坏。快递公司向消费者说明未保价快件的理赔规则,按照内部规定“未保价快件损坏按7倍运费限额赔付”标准,提出赔付人民币1757元(计算方式:251元运费×7倍)。消费者主张电脑损坏实际损失为8583元,要求按实际损失金额全额赔偿。
处理结果:关于未保价快件理赔限额,快递服务行业普遍实行“按运费倍数赔付”的格式条款。快递公司按7倍运费标准提出赔付方案,合乎行业一般做法。但是,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至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免除自身责任的格式条款须以显著方式提示,否则可能被认定无效。《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二条、《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承运人对运送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相应的责任”,原则上应赔偿实际损失。受损电脑可以修理,推定全额损失也不完全合理。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快递公司赔付金额确定为2800元。
案件情况:2025年10月27日,襄阳市宜城市流水镇多家农户投诉,荆门市某化肥生产企业在宜城市流水镇集中开展化肥营销活动时宣称所售产品为“氮磷钾复合肥”,但实际配送至农户家中的仅为单一氮肥,与宣传内容不符。
处理结果: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宜城市消委流水分会受理投诉后,走访了涉案15家农户,调取购肥凭证及化肥实物证据进行抽样送检;对公司进行核查,调取其合法经营资质和宣传资料。《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规定,经营者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现场组织协商调解,化肥生产企业对已销售化肥全额退货退款,15家农户共计4.5万元。宜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其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予以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和消费的人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经调解,双方最终达成协议,由经销商无偿为彭先生退换电器产品并免费负责安装到位。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